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抗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66號抗告人乙○○
號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本院98年度司拍字第2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及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篇修正施行即民國96年9月28日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並登記之清償期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時,亦應由有爭執之人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70年度臺抗字第197號裁定意旨與最高法院51年10月8日民刑庭總會決議㈢內容可資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95年4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相對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5年4月10日起至130年4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抗告人於95年4月18日向相對人借用2,300,000元及預設理財型房貸額度(200,000元),約定利息採機動計息,借款期限為20年,自95年4月18日起至115年4月18日止,前3年按期付息不還本金,後17年分204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抗告人至98年4月14日止已動支金額達196,513元,並自98年5月1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487,776元(其中2,291,263元及自98年5月18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其中196,513元及自98年4月14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約定書影本各二件為證。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向相對人辦理房屋貸款2,300,000元及理財型房屋貸款200,000元,計2,500,000元。抗告人均按時還款,惟適逢經濟不景氣、工作不順,理財型房貸短期借款到期,抗告人無力清償,為此抗告人曾數次請求相對人將理財型房貸變更為中長期房貸,終經相對人於98年7月28日核准通過,並辦妥手續。詎相對人仍聲請拍賣抗告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此請求原裁定廢棄。
四、經查,本件相對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抗告人亦未爭執就理財型房貸部分之欠款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等情,原裁定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當。至抗告人所稱相對人於98年7月28日業已同意將理財型房貸變更為中長型房貸等情,縱然屬實,亦不能改變抗告人確有屆期未清償抵押權擔保債權之事實,且相對人是否確有同意改貸,抗告人有無清償等,均屬實體上之爭執,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從而,原審就系爭不動產准許相對人之聲請,予以裁定准予拍賣,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應予以駁回其抗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孟芳
法官高敏俐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且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並經本院之許可者為限,且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土地):98年度抗字第6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 尺│││├──┼───┼────┼────┼────┼───────┼─┼──┼──┼──────┼─────────┼──────┤│001│新竹縣│竹東鎮│東寧││1725│建│││4412│33/10000││└──┴───┴────┴────┴────┴───────┴─┴──┴──┴──────┴─────────┴──────┘┌─────────────────────────────────────────────────────────────────┐│附表(建物)︰98年度抗字第6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377│新竹縣竹│新竹縣竹│鋼筋混凝│第一層│││││66.85│平台│9.52│平方公│全部│││││東鎮幸福│東鎮東寧│土造,住│66.85││││││││尺││││││路121巷│段1725地│家用,13│││││││││││││││23號1樓│號│層樓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