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涉犯家暴傷害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4日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
書記官林宣宇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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