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
甲○被告丁○○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易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彭凱璐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丁逸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