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成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成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96年度成秩字第4號移送機關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6年8月30日以成警偵刑字第096003821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情節重大且再次違反,處新臺幣壹萬元罰鍰,停止營業貳拾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係臺東縣東河鄉都蘭村86號「馬珂網路企業社」現場管理人,前於民國95年1月22日凌晨0時5分許,為警於上址查獲深夜 容留 張○○等4名少年於店內聚集,把玩線上遊戲,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經移送機關即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於同年月23日以成警刑字第0950030787號處分書裁處新臺幣1,000元罰鍰後,又於96年4月14日凌晨0時15分許,再為警於上址查獲深夜容留曾○○等2名少年於店內聚集,把玩線上遊戲,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復經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於同年4月27日以成警偵刑字第0960033843號移送書移請本院以96年度成秩字第1號裁定停止營業3日確定在案,又於下列時、地再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6年8月9日凌晨0時40分許。
(二)地點:臺東縣東河鄉都蘭村86號「馬珂網路企業社」網咖店。
(三)行為:馬珂網路企業社網咖店為公共遊樂場所,甲○○、鄭逸詩父子為現場之管理人,縱容未滿18歲之少年邱○○、黃○○於深夜聚集其店內把玩線上遊戲,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理,屬第3次違反,情節重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都蘭派出所查察勸導不良行為少年勸導登記表2張,證明當日遭警臨檢查獲之少年邱○○、黃○○經警勸導並由警察護送回家之事實。
(三)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96年8月28日成警偵刑字第0960038213號移送書、本院成功簡易庭96年成秩字第1號裁定書、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各1件。
(四)經警察當場查獲,有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都蘭派出所臨檢紀錄表1張。
(五)現場照片2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77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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