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678號上訴人新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智雄 律師被上訴人甲○○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本院前於民國93年10月18日裁定本件於上訴人與財政部因88年
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事件財政部台財訴字第0930032173號訴願決定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行政爭訟程序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
第522號判決影本附卷可稽,爰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呂太郎法官林玲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倪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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