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93號原告乙○○被告奕泰設計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 律師複代理人丙○○
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2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張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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