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盆
被   告 潘葉寶琴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27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玉盆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潘葉寶琴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貳張及空白六合彩簽單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玉盆、潘葉寶琴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
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
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陳玉盆無何前科之素行、經營賭博之規模不大、
所為助長投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及犯後坦承犯行;被
告潘葉寶琴無何前科之素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之手段、所為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刑法第55條前段、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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