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91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蘇婉婷 律師即許育
彰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蘇婉婷律師即 許育彰 之遺產管理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956元,應
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