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694號
上 訴 人  劉玉珍 (原名: 梁劉玉珍
即 被 告
       梁財明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本院第1審
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22,91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