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77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七十七年度重國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志遠 右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乙○○為被告台北縣政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被告台北縣政府原法定代理 林豐正 ,已喪失法定代理權,依民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在被告目前之法定代理人乙○○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被告目前之法定代理人為乙○○,有卷附台北縣政府函可資證明。該法定代理人乙○○應即代理被告與原告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二庭~B審判長法官蕭惠芳~B法官鍾啟煌~B法官黃信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B書記官陳玫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