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六八號
原告 張克源 (即 貽德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張煥智 被告通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達森 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 律師
陳玉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言詞辯論期日,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被告拒絕辯論,視同不到場。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有各送達證書二紙及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本件既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視為合意停止,兩造遲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屆滿四個月前,均未聲請續行訴訟,本件訴訟程序因視為撤回起訴而終結。本件原告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具狀稱本案至此未獲真相,必須繼續進行訴訟,求為真相大白,免予無賴僥倖,而損善良者權益為由,聲請續行訴訟,為無理由,不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張天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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