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簡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竹簡字第517號原告甲○○被告庚○○○
號被告乙○○
號被告戊○○
號被告己○○
號被告丁○○
號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3年度訴字第689號塗銷登記所有權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1月7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3年度訴字第689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