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833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1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57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33年12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民國93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2,14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期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3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031,77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83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506-18│建│62.00│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83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92│臺南市東區東│臺南市東│2層樓房│39│43││82│平│全部││││8│成街127巷11│區虎尾寮│加強磚造│.4│.2││.6│方││││││號│段506-18││0│0││0│公│││││││地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