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6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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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庭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庭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庭瑄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編號1至4、6至9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有經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民國109年6月24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按,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除附表編號5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外,其餘各罪之犯罪態樣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共36罪)、犯罪時間為105年10月至同年月12月間、行為態樣、動機、手段均相同、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附表:受刑人吳庭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12罪)│(共3罪)│(共3罪)│├──────┼─────────┼─────────┼─────────┤│犯罪日期│①105年10月18日│①105年11月1日│①105年10月17日(│││②105年11月23日│②105年11月7日│聲請書誤載為同年│││③105年12月1日至同│③105年11月15日│11月17日)至同年│││年月10日││月18日│││④105年12月8日(4次││②105年10月31日│││)││③105年11月8日至同│││⑤105年12月21日││年月9日│││⑥105年12月30日│││││⑦105年12月12日│││││⑧105年12月27日(2│││││次)│││├──────┼─────────┼─────────┼─────────┤│偵查(自訴)│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513號等│偵字第4513號等│偵字第4513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重訴字第132│106年度重訴字第132│106年度重訴字第132││實││2號、106年度訴字第│2號、106年度訴字第│2號、106年度訴字第││審││2090號│2090號│2090號││├───┼─────────┼─────────┼─────────┤││判決│107年3月16日│107年3月16日│107年3月16日│││日期││││├──┼───┼─────────┼─────────┼─────────┤│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重訴字第132│106年度重訴字第132│106年度重訴字第132││決││2號、106年度訴字第│2號、106年度訴字第│2號、106年度訴字第││││2090號│2090號│2090號││├───┼─────────┼─────────┼─────────┤││判決確│107年4月23日│107年4月23日│107年4月23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7年度│臺中地檢署107年度│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7425號│執字第7425號│執字第7425號││├─────────┴─────────┴─────────┤││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更字第46│││31號)│└──────┴─────────────────────────────┘┌──────┬─────────┬─────────┬─────────┐│編號│4│5│6│├──────┼─────────┼─────────┼─────────┤│罪名│詐欺│幫助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共3罪│││││)│├──────┼─────────┼─────────┼─────────┤│犯罪日期│105年10月12日至同│105年7月6日至同年│①105年12月13日│││年月17日│月13日│②105年12月24日(2│││││次)│├──────┼─────────┼─────────┼─────────┤│偵查(自訴)│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7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513號等│偵字第28714號│偵字第3184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重訴字第132│106年度易字第4518│108年度訴字第709號││實││2號、106年度訴字第│號│││審││2090號││││├───┼─────────┼─────────┼─────────┤││判決│107年3月16日│107年6月26日│108年5月29日│││日期││││├──┼───┼─────────┼─────────┼─────────┤│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重訴字第132│107年度易字第4518│108年度訴字第709號││決││2號、106年度訴字第│號│││││2090號││││├───┼─────────┼─────────┼─────────┤││判決確│107年4月23日│107年7月30日│108年8月12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7年度│臺中地檢署107年度│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7425號│執字第15448號│執字第12080號││├─────────┴─────────┴─────────┤││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更字第46│││31號)│└──────┴─────────────────────────────┘┌──────┬─────────┬─────────┬─────────┐│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共3罪)│(共9罪)│├──────┼─────────┼─────────┼─────────┤│犯罪日期│①105年12月13日│①105年12月15日│①105年12月15日│││②105年12月22日至│②105年12月16日│②105年12月17日(4│││同年月28日│③105年12月17日│次)│││││③105年12月18日(2│││││次)│││││④105年12月28日(2│││││次)│├──────┼─────────┼─────────┼─────────┤│偵查(自訴)│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南投地檢署106年度│南投地檢署106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1843號│偵字第4280號等│偵字第4280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0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17│109年度上訴字第717││實│││、718號│、718號││審├───┼─────────┼─────────┼─────────┤││判決│108年5月29日│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8日│││日期││││├──┼───┼─────────┼─────────┼─────────┤│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0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17│109年度上訴字第717││決│││、718號│、718號││├───┼─────────┼─────────┼─────────┤││判決確│108年8月12日│109年6月2日│109年6月2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南投地檢署109年度│南投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2080號│執字第1344號│執字第1344號││├─────────┼─────────┴─────────┤││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編號8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4年(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更││││字第46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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