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判決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90號聲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烏方代理人 謝意鵬
陳雷鳴相 對人 黃英賓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居中國廣東省廣州市○○區○○○路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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