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定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定坤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定坤(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09年7月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3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7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各罪,附表編號1、2之罪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其餘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前揭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7月3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惟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4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另附表編號4至8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本院另定應執行刑時應受其拘束。又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類型、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不得易科罰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王邁揚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附表:受刑人陳定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10日│106年9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1144號│1371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707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8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9日│107年2月7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707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6日│107年3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案件│動│動│├─────────┼────────────┼────────────┤│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55號│870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8月(共12罪)│├─────────┼────────────┼────────────┤│犯罪日期│107年1月1日│①106年10月間某日││││②106年10月23日前某時││││③106年10月19日││││④106年11月10日││││⑤106年11月16日││││⑥106年8月19日││││⑦106年10月15日(2罪)││││⑧106年10月20日││││⑨106年10月23日││││⑩106年11月5日││││⑪106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4號│325、327、372、885、886││││、1554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2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2、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19日│108年5月30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2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088、││判│││265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11日│109年6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案件│會勞動│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10號│1391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編號4至8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徒刑5年10月│└─────────┴────────────┴────────────┘┌─────────┬────────────┬────────────┐│編號│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共4罪)│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①106年12月20日│106年12月30日│││②107年1月1日││││③107年1月2日││││④107年1月2、3日間││├─────────┼────────────┼────────────┤│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25、327、372、885、886│325、327、372、885、886│││、1554號│、155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2、3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2、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30日│108年5月30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088、│109年度台上字第2088、││判││2657號│265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6月10日│109年6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案件│會勞動│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號│1391號││├────────────┴────────────┤││編號4至8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0月│└─────────┴─────────────────────────┘┌─────────┬────────────┬────────────┐│編號│7│8│├─────────┼────────────┼────────────┤│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明知為禁藥而轉讓│├─────────┼────────────┼────────────┤│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共4罪)│├─────────┼────────────┼────────────┤│犯罪日期│107年1月4日│①106年8月底某日││││②107年1月1日││││③106年10月14日││││④107年1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25、327、372、885、886│325、327、372、885、886│││、1554號│、155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2、3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2、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30日│108年5月30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088、│109年度台上字第2088、││判││2657號│265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6月10日│109年6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案件│會勞動│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號│1391號││├────────────┴────────────┤││編號4至8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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