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 陳雷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被告 陳瑋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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