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45號原告博學屋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偉勳 被告閣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李淑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