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82號原告 陳詩絢 被告 宋逸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審易字第21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
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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