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乙○○等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低收入證明書以為釋明,又聲請人確無任何財產,亦有稅務電子閘明財產所得調查明細表可稽。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翁昭蓉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丁華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