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84號原告戊○○
洲之旅原告與被告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警政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甲0000000、外交部、國防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丁○○○○○、丙○○○○○、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原告雖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但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12月8日以97年度抗字第202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有該案案卷附卷可稽,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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