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56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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