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一)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20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香如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販賣第一級毒品、同條第二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八年七月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七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趙文卿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