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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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TSAI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9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4月30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7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