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30號聲請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6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劉文永┌───────────────────────────────────────────────────────┐│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6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94年11月10日│50,000元│ZT七七四二三二││││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權分行│││四││││ 林鍚榮 ││││││├──┼─────────┼─────────┼───────────┼────────┼────────┼──┤│002│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94年11月8日│9,088元│ZT七七四一九0││││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權分行│││六││││林鍚榮││││││├──┼─────────┼─────────┼───────────┼────────┼────────┼──┤│003│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94年11月8日│4,773元│ZT七七四一八六││││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權分行│││一││││林鍚榮││││││├──┼─────────┼─────────┼───────────┼────────┼────────┼──┤│00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94年11月10日│100元│ZT七七四二三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權分行│││七││││林鍚榮││││││├──┼─────────┼─────────┼───────────┼────────┼────────┼──┤│005│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94年11月3日│8,916元│ZT七七四一一七││││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權分行│││三││││林鍚榮││││││├──┼─────────┼─────────┼───────────┼────────┼────────┼──┤│006│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94年11月8日│9,177元│ZT七七四一九0││││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權分行│││五││││林鍚榮││││││├──┼─────────┼─────────┼───────────┼────────┼────────┼──┤│007│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94年11月3日│1,050元│ZT七七四一一五││││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權分行│││四││││林鍚榮││││││├──┼─────────┼─────────┼───────────┼────────┼────────┼──┤│008│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94年11月8日│8,883元│ZT七七四一九0││││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權分行│││七││││林鍚榮││││││├──┼─────────┼─────────┼───────────┼────────┼────────┼──┤│009│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94年11月8日│15,371元│ZT七七四一九0││││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權分行│││八││││林鍚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