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6年度港小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港小字第13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張義育
被   告  吳李金
       吳清峰
       吳嘉惠
       吳宜蓁
       吳宜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吳水樹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
伍仟柒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柒拾參元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水樹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
伍仟零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
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
臺幣壹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水樹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家莉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公示送達費無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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