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19號原告 江紀玉蓮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 律師、 杜承翰 律師被告 莊鍾梅樹 被告 莊世青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 潘若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7月9日上午11時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後具狀聲明擴張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及遲延利息,爰定於110年8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另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737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