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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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復田選任辯護人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孔德鈞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李承曄法官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葉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