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19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紀玉蓮 被上訴人即被告 莊鍾梅樹
莊世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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