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0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至聲請人請求如聲請狀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6﹪計算利息,然查聲請狀附表未記載利息起算日,經本院98年10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0月
3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未見補正,是聲請人利息請求部分,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