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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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78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被   告  陳彥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鎮區○○街○○○號,有被告之
戶籍謄本壹份在卷可參,另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二十五條亦約定,持卡人並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二十四條之
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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