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保險簡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劭偉 等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