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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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742號
原   告  洪耀宗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冼福偉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壹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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