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梁耀仁
相 對 人  李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
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
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
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本院100年度
板簡調字第267號)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彰化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執世字第2110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雖已對相對人提起契約無效等之訴(本
院100年度板簡調字第267號),並援以聲請就彰化地方法院
100年度司執世字第21101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
序,於本院100年度板簡調字第267號契約無效等事件判決確
定前暫予停止,惟查本件聲請人所提之訴訟並非上揭法條所
定之訴訟,聲請人據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已與首揭法條之
規定不符,此業經本院調取本院之100年度板簡調第267號卷
宗核閱無訛。又本件執行名義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以
及上述強制執行案件之債權人均係「復信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而非李淑惠個人,本件聲請人針對就李淑惠個人聲請停止
執行,因相對人亦非前述強制執行案件之當事人,故本院認
尚無任何依據,有對相對人為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
件聲請人之聲請,均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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