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 張語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允翔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
二、提出被告葉允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