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炳炘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十九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炳炘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十九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