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27號原告 蕭富杰 送達代收人 林雅鳳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複代理人 江漢忠 被告 蕭振文 訴訟代理人 蕭春貴 被告 謝榮峻 訴訟代理人 謝金雄 被告 謝金錐 訴訟代理人 謝宜芳 被告 蕭明欽
蕭明堂 蕭明福 蕭明達 謝埕 謝景 謝金標 謝發 謝僑仁 許阿惠 蕭志明 蕭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5日裁定所為判決期日之指定,裁定變更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5日裁定更正本件判決期日「民國104年9月27日下午4時整宣判」,變更為「民國104年9月30日下午4時整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5日就103年度訴字第62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為裁定更正判決期日「民國104年9月27日下午4時整宣判」,係國定假日。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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