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淵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 黃保順 」署名共參枚,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鄭淵峻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60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2年4月23日期滿。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黃保順」署名共3枚,爰依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6088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確定,並已於102年4月23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經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黃保順」署名共3枚,均係被告所偽簽乙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是上開偽造之署名,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準此,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偽造之署押及數量│出處│├──┼───────────┼────────┼─────────┤│1│遠傳電信之第三代行動電│「黃保順」署名2│100年度偵字第16088│││話服務申請書│枚│號卷第44頁│├──┼───────────┼────────┼─────────┤│2│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黃保順」署名1│100年度偵字第16088│││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枚│號卷第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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