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號債權人 梁毓玲 債務人 潘秋成 債務人 鄭美靜
一、債務人潘秋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鄭美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上開債務人潘秋成、鄭美靜中任一人已對債權人為給付時,它方於已給付之範圍內,免為給付之義務。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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