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債務人 邱慧姬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弘祥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3.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4.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父母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之扶養費用?及債務人維持生活之收入來源為何?
5.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9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6.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99年1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99年及10
0年分別住於何處,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8.提出債務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9.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⒑說明債務人父親母親實際居住地址,渠等每月收入狀況,於何
時退休,是否領取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若曾領取一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並說明資金流向。
⒒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債務人父母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
女)之收入證明文件(100及101年度薪水帳戶存摺及薪資單影本),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⒓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⒔債務人曾任欣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請陳報該公司之設立
、解散、撤銷、廢止登記資料,並說明債務人持有之股份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