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999號損害賠償於中華民國
96年12月5日上午11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陳樹村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洪慶同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洪慶同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整。(包含
保險)給付方法:當場給付,不另給據。簽名:乙○○○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