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681號
法定代理人 薛淑麗
代 理 人 郭煥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寶慧 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向本院聲請調解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7,000元,應繳
調解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所欠調解費,並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