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681號
法定代理人  薛淑麗
代 理 人  郭煥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寶慧 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向本院聲請調解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7,000元,應繳
調解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所欠調解費,並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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