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63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億明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訴狀補正本件訴訟「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所請求確認訴外人 林文正 對於被告於本院106年度
司執字第17131號執行命令送達後之薪資債權存在之「具體金額
」。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確規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雖於起訴狀請求確認訴外人林文
正對於被告於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7131號執行命令送達
後之薪資債權存在,但並未具體敘明所請求確認之薪資債權
金額,致本院無法核算訴訟標的價額而核定裁判費用,其起
訴之程式顯有未備。
三、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裁定命原
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