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34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鴻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
度偵字第7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慶鴻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55條
、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