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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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66號
原告 謝玉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池杜秀 緩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190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10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許仲盛律師受原告委任之委任狀,或有原告本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房屋是否已辦保存登記及使用情形。
四、系爭土地自民國94年起迄今之申報地價資料(非地價稅資料)。
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