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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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66號

原告 謝玉英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池杜秀 緩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190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10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許仲盛律師受原告委任之委任狀,或有原告本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房屋是否已辦保存登記及使用情形。

四、系爭土地自民國94年起迄今之申報地價資料(非地價稅資料)。

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秋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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