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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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199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被告 蔡福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起訴狀雖載被告住所位於桃園市桃園區,然被告之住所於原告起訴前,早已自桃園市桃園區之址遷出,並遷移至「福建省金門縣」乙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遷徙紀錄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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