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199號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被告 蔡福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起訴狀雖載被告住所位於桃園市桃園區,然被告之住所於原告起訴前,早已自桃園市桃園區之址遷出,並遷移至「福建省金門縣」乙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遷徙紀錄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