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26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奕宏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7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奕宏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與他人發生糾紛,即任意毀損告訴人之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素行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黃子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到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許秋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7121號

  被   告 陳奕宏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奕宏於民國110年3月28日凌晨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 隱馥玉 社區」,因與該社區租客 林政彥 吵架,遂基於毀損之犯意,故意用力徒手敲打該社區B棟對講機,致該對講機破損,致令不堪使用(維修費用新臺幣37,000元。

二、案經 陳永欣 (即隱馥玉社區主任)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奕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陳永欣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隱馥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委託書

(四)報價單

(五)對講機受損照片

(六)監視器影像截圖11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檢察官黃子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林偉盛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