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小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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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小字第106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宋少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德章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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