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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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947號
原告 宋大衛
被告 張新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友人參加以原告為會首之合會,得標後,原告依被告友人之請求將會款匯入其指定之被告帳戶,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請本件訴訟,並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下同)30,000元等語。而被告籍設新北市板橋區乙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