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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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簡字第20號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被告文匯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所附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旗山簡易庭法 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陳秋燕
附表:
編號
標的
抵押權人
設定權利範圍
抵押債務人
擔保債權金額
00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文匯捷
2375/18000
郭瑞立
新臺幣5,000,000元
002
高雄市○○區○○段00○號房屋
文匯捷
2375/18000
郭瑞立
新臺幣5,000,000元
00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文匯捷
1/1
郭瑞立
新臺幣5,000,000元
00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文匯捷
1/1
郭瑞立
新臺幣5,000,000元
00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文匯捷
1/1
郭瑞立
新臺幣5,000,000元
00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文匯捷
1/1
郭瑞立
新臺幣5,000,000元
007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文匯捷
1/1
郭瑞立
新臺幣5,000,000元